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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房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瑛律师熟悉房地产行业,精通房地产法律,致力于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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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商品房交付使用注意事项
http://www.nj933.cn/article.php?id=938  发布时间:2009-02-03 点击率:2612

 

     商品房的交付从法律意义上讲包括两个必不可少的环节:1、开发商将商品房交付给购房者使用(既通常所说的交钥匙);2、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办理所有权证。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讲的商品房交付,指的是将商品房交付购房者使用,只是商品房交付的一个环节。

商品房交付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 购房者取得了商品房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可以使用该房屋;

2、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购房者承担。

需要提醒购房者注意的是:如果购房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风险从交付通知确定的交付之日起转移给购房者承担。

律师提示: 购房者购买房屋肯定希望开发商按期将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并尽快办理产权证件。如此,购房者才拥有了该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合同约定的条件:

    首先,交付的房屋必须是经验收合格的,开发商应当向购房者出具竣工验收质量备案表。通过竣工验收是商品房交付必备的要件,如果开发商拒绝提供该证件,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二,开发商应当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证据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在该证书中约定有开发商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期限和范围,开发商应当按照保证书的责任承担维修责任。

    第三、开发商还应当向购房者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该说明书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如果开发商不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即通常所说的两书)的,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另外,购房者应当催促开发商尽快办理房产证,如此,购房者才拥有了完整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因为不动产的产权取得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才具有对抗他人的效力。如果在购房者未取得产权证之前,开发商再将房屋出售他人,那么购房者就失去了取得产权的可能,只能选择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如果购房者对法律条款不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不严禁,那么,购房者就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购房者努力奋斗,倾其所有,好不容易才能够“安得广厦三五间”,更有举债购房之族。所以,购房者购买商品房一定要慎重,多咨询专业人士和律师,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