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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南京资深房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瑛律师熟悉房地产行业,精通房地产法律,致力于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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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租他人房屋 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http://www.nj933.cn/article.php?id=1475  发布时间:2009-02-25 点击率:3518


 
   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擅自转租房屋的李女士赔偿受害人王先生房屋装修款、广告牌制作款、宣传单制作款等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
  2002年4月20日,李女士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门面房一套,租期3年。2003年7月20日,李女士未经出租方同意,将该门面房中75平方米转租给原告王先生,双方约定租期自2003年8月20日至2004年8月19日止,年租金6.8万元。签定合同当日,王先生缴纳定金5000元,第二天,李女士又收取王先生租金1.5万元。后王先生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此经营服装生意,先后支出房屋装修款8700元、广告牌制作款650元、宣传单制作款1400元。10月,原出租方以李女士未经其同意转租为由起诉,要求与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1月19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协议解除租赁关系。11月30日,王先生与李女士同时搬出该门面房。
  原告王先生起诉要求被告李女士赔偿经济损失1万余元(包括房屋装修款、广告牌制作款及宣传单制作款)。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其承租的房屋转租给原告,事后房屋所有权人亦未予追认,故原、被告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被告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应当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考虑到原告已实际进行经营,故其主张的费用损失,应考虑原告使用房屋的时间予以酌减。(北京法院网 2004-12)